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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案分包商的風險管理與權益維護 - 案例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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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發表時間: 2010-01-04 20:13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3-08-28
來自:
發表數: 15
專案分包商的風險管理與權益維護 - 案例經驗分享

本會於三年前分包承做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資訊通訊系統設備採購與建置 」 專案管理及監造,當初和主包商沈祖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分包契約時,已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 「 台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 規定,將服務費的債權設定 「權利質權 」 − 若主包商不依分包契約給付分包商時,分包商得直接向業主 ( 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 請求給付已承做之工作項目價金,此分包契約也函報業主核備在案。

後來沈祖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因為財務發生問題,被台北地方法院函令執行假扣押工程款,本會因認為當初已遵照政府規定設定 「權利質權 」,故仍繼續施作,未料該工程完成後,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卻以工程款被法院執行假扣押,函詢法院民事執行處也未獲明確答覆為理由,而不敢給付服務費第 4 期尾款給本會。經本會採取司法途逕依據法理力爭,上個月終於獲得法院判決 : 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應該給付服務費第 4 期尾款給本會。

由於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改變了部分民法的相關法則,因此法院審理本案時,法官起初仍從民法的角度,對於本會的權利與法源尚存有疑慮,令我耗費不少時間蒐集法學文獻資料和司法判例,最後終於獲得勝訴,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也得以據此辦理付款。

本案的心得與感想 :

1 . 對分包商而言,最擔心的莫過於主包商 ( 得標廠商 ) 因倒閉而工程款無法獲得支付。以專案風險管理而言,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對於分包商確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護身符,分包商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簽訂專案分包契約務必要定訂 「權利質權 」 條款。

2 . 行政院雖然制定了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台北市政府也因而據以制定了 「 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 ,但顯然並未積極教育宣導,徒法不足以自行,以致各政府機關各行其是。本案舉證之判例 - 交通部國工局敢於依契約給付分包商,雖遭到其他債權人不服而控告,但一、二審皆被法院駁回 ; 相反的,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不敢給付分包商,卻需要本會自力救濟循司法途徑來確保債權,顯示不同政府機關法務人員對此也存有認知上的差異和疑慮,然而前有交通部國工局判例,如今再加上本案的司法判例,相信應該有助於未來專案分包商的權益保障和維護。

以上經驗與心得願和各位會員們分享,鵠望 賜教 !

程家麒 敬上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品質協會第一、二屆理事長
前經濟部工業局 「軟體工業生產力提升計畫主持人 」
經濟部 「政府資訊系統採購作業手冊 」 ( 90/12 初版 ) 計畫主持人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智慧型勤務派遣輔助系統委外專案管理 」 計畫主持人
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災害應變中心資通訊系統設備採購與建置」 專案管理及監造計畫主持人
程志科技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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