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區主頁 軟體工程管理 CM 與 V&V 間的「關聯性」 | 無發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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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 討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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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 發表時間: 2006-09-13 11:19 |
網站管理員 註冊日: 2003-04-19 來自: CSQA 發表數: 342 |
CM 與 V&V 間的「關聯性」 議題來源:liangh
CM的目的在達到產品的完整性,而V&V是透過逐次、階段式或階層式地對產品(工作產品)做查核(check)與檢驗(examine),以使最終的產品符合需求(verification)與符合使用目的(validation)。在實際運用上,V&V還含有風險管理的性質(請參閱:IEEE std 1012-2004)。 我們曾經談過,CM的幾項活動是:構型(建構)識別、構型管制、狀態記述(status accounting)、審查/稽核、及發行管理等。 這些過程(V&V、CM)中的活動裡,常用到的技術就是審查、檢視、核對、稽核等。但是共同使用這些技術,並不表示這些之間有強烈的關聯性存在,因為在產品開發的前期,沒有程式產出之前,是無法執行動態測試的,因此靜態的活動(看似沒有加值作用的工作,實質上可以儘早發現缺陷的存在,降低rework的成本,而rework成本通常會佔掉全部開發成本的50%以上,能省下來就是賺錢了,所以大家應該要多多利用才對)就變得非常重要了,而這些技術也會讓每個支援性過程看起來都非常類似。 因為V&V與CM工作各有所司,但如果一定要說關聯的話,我想是先後次序關係吧。其實CM裡的版本管制及基準訂定(baseline)所賦予的版次識別編號,是根據審查通過、沒有問題的構型項目來賦予的,但是CM的過程裡,baseline的工作(task)裡並不需要去做以提出評論為目的的審查工作,而是去看這個構型項目的通過審查(評論,V&V的結果的紀錄,包含風險分析、關鍵性分析、危害分析等等)的結果紀錄,以前我在執行專案的做法是,經過聯合技術審查(像SSR或CDR)(這與V&V中的審查工作有重疊)的文件,我在回覆給廠商的文當中,我通常會帶到一段話:「本文件(項目)已通過審查,並訂為產品發展之基準,請貴公司督導開發團隊據此執行產品發展工作。」。廠商收到這份公文之後,賦予該構型項目最新的版本(修訂)版次,填寫文件中的修訂史略(revision history),然後置於構型管理系統裡管制,在系統裡將此構型項目的編號建立起來、將其狀態欄位改為「baselined(訂為基準)」,以及訂為基準的時間(可以是公文的時間,或是審查通過的時間,這個甲乙雙方有共識即可)。 狀態記述有一部分的資訊是彙整這些審查通過的核准紀錄而來的。構型管制的CCB(性質是「(需求)變更的管理審查會」)及審查/稽核裡的功能性與物理性構型稽核,則是用到一些通用的審查及稽核的流程。 根據IEEE Std 1012在需求V&V工作針對完整性層級屬於3及4的產品,要執行構型管理評鑑,其主要目的只是在看看專案的構型管理過程/計畫,是否完整、充分、合宜,當然通過這些V&V的查驗後,該構型管理計畫也是會被訂為專案裡構型管理工作的「基準」的。 以上請參考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
sune0722 | 發表時間: 2006-09-15 14:31 |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4-08-13 來自: 發表數: 5 |
Re: CM 與 V&V 間的「關聯性」 CM內的Baseline需要透過「聯合技術審查」(像SSR或CDR)完成,那請問「聯合技術審查」可以被視為V&V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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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 發表時間: 2006-09-17 12:53 |
網站管理員 註冊日: 2003-04-19 來自: CSQA 發表數: 342 |
Re: CM 與 V&V 間的「關聯性」 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應該先了解與這個問題有關的一些定義。
※ 審查是將軟體產品呈現給專案人員、管理者、使用者、客戶、使用者代表、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各方,以獲取評論或核准所進行的過程或會議。 ※ 技術審查,是一個對產品進行評論或是否核准的會議或過程,這個產品是屬於技術領域有關的,例如需求規格書、設計說明書、測試個案與測試程序(測試計畫是管理性計畫,其審查屬於「管理審查」)。 ※「聯合技術審查」是對技術文件(與資訊)的評論或核准過程,但是是由合約甲乙雙方派出代表,共同擔任主席的方式進行(所以叫「聯合」)。 ※ 驗證在檢驗交付驗證的對象是否符合「前一個階段」所加諸其上的「要求(requirements)」的過程;確認在檢驗交付確認的對象產品是否滿足「預期用途(intended use)」及「使用者需要(user's needs)」。 審查是V&V用來達到了解接受V&V之產品狀況的一種「方法」,但是就這樣把「聯合技術審查」當成V&V其實是有些不妥的,因為V&V本身的執行上還有至少四種不同嚴謹程度的執行方式--由甲方找的第三者來實施(古典型IV&V)、由乙方主包商找的第三者來實施(修改型IV&V,但是客觀性較古典型遜色)、由開發團隊中不執行(接受V&V之)產品開發工作的人來實施(內部型IV&V)、以及由開發小組的人員自己來實施(內嵌型V&V)。在觀念上,客戶或者是使用者代表,並不一定會參與V&V的工作,當然,要參加也是可以的。 「審查」過程本身除了「評論產品」的角度外,還有「核准產品」的角度,但是V&V中的審查,是「評論」的角度,運用「審查」從追溯性、一致性、風險、關鍵性、資訊安全等等觀點來「評論」交付V&V的產品,等到沒問題了,再提交給「有權核准的人員或組織」來「審查」(以獲得「核准」)。 個人不建議直接將兩者劃上等號,因為這樣很容易誤導,在實際工作實行上,也會造成缺乏彈性、有效性、或者客觀性等問題。 在實際上的做法上:甲方可以把所有的V&V工作,由乙方來執行,在「聯合技術審查」時,只要看看做的結果(對產品審查的結果紀錄)就決定能不能核准產品(以「核准」為目的的審查),允不允許進入下一個開發階段。當然甲方若為了慎重起見,而且,早在決定專案期程的時候,就已經決定「聯合技術審查」的作法是以聯席會議的方式來執行所有技術文件審查(還要包括檢驗產品做出評論),而設定了較長的專案期程,那麼這樣的「聯合技術審查」,會含有V&V的概念在裡面。 如果對於「聯合技術審查」只做「核准」,而擔心「最終產品可能不符合使用者需要」,其作法上可以是,由甲方在合約裡要求派代表參加乙方開發團隊的審查(同儕審查),這樣除可以確保需求實現的一貫性,亦可以讓開發單位採取正規的工程方法進行開發工作,早期確認需求、維持產出的一貫性、可追溯性,如此方可以減少缺陷,降低重工的成本。畢竟採取非正規方式,由程式撰寫開工,以期儘早獲得結果,通常這樣的專案,幾乎可以說,都是以失敗收場(或許驗收了,但是灰頭土臉,時間比預計的時間超出將近一倍,一年的案子做到快兩年,也許,甲方說:「不罰」,事實上,時間的拖延才是最大的懲罰,因為多出來的人事與營運成本、無法執行新案的機會成本、及人員無法透過正規工程作法獲得成長的機會成本等等成本的總和,絕對比「不罰」的損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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