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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發表時間: 2010-07-23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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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 2003-04-19
來自: CSQA
發表數: 342
WBS的定義
WBS的定義:(from MIL-HDBK-881A, 2005年8月)
※ 產品導向族系(product-oriented family tree),是由硬體、軟體、服務、資料及設施所組成。該族系是在國防裝備項目獲取期間,系統工程努力的成果。
※ WBS呈現及定義出將要產製的產品或一組產品。它把將完成之工作產出(work)的元素關聯至其他的元素或是最終產品上。換句話說,WBS是一種組織的方法,在將產品細分為較低層級的子產品
※ WBS可以向下展至任何有益的階層。一般來說,最上面三層即已足夠,除非已識別的項目的成本或風險很高。那麼,WBS定義到較低的層級就顯得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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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林泰龍
◎軟體品質協會 理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TC21/SC3資訊軟體分組委員會)委員
Youtube Channel: http://www.youtube.com/user/tyrone9304

tyrone
發表時間: 2010-07-2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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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WBS的定義
計畫WBS在提供用以規定計畫目標的框架。它以階層式關聯、產品導向元素的角度定義計畫,並納入 “其他政府部門”元素(亦即,計畫辦公室作業、人力、政府提供裝備(GEF)、政府部門測試)。每一項元素均提供作為評鑑技術完成度、支持必要之基於事件的技術審查,及測量成本與時程績效的邏輯摘要層級。

合約WBS乃是就計畫報告之目的,由政府部門核定的WBS,包括所有的產品元件(硬體、軟體、資料、或服務),這些都是合約商的職責。它包含合約商依據政府部門指示及合約工作條款(SOW)任意到達較低層級的延伸。

※獲取組織的專案經理,應發展計畫WBS(PWBS)及初步的WBS字典,然後依據計畫WBS發展初步的合約WBS(CWBS);提出RFP時,其中應納入合約WBS及初步的WBS字典。投標廠商拿到RFP後,要擴展合約WBS至適當層級,並據之擴充WBS字典。在提交建議書時,投標廠商應一併提交擴展後的合約WBS及WBS字典。而建議書的內容應與合約WBS及WBS字典內容相互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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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林泰龍
◎軟體品質協會 理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TC21/SC3資訊軟體分組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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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發表時間: 2010-07-2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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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WBS的定義
WBS以數種方式支持計畫生命週期:
a.把獲取計畫的項目(items)切割成數個組成部件,釐清部件間的關係、釐清將完成之工作的關係--對彼此間及對最終產品。
b.促進有效的規劃及管理與技術職責的指派。
c.輔助技術投入、風險、資源分配、經費、以及成本/時程/技術績效的狀態追蹤。
d.幫助確保合約商不會困在項目需求的滿足(constrained in meeting item requirements)中。
e.為實獲值管理系統(Earned Value Management System, EVMS)及整合式主時程(Integrated Master Schedule, IMS)提供共通線索,使得計畫成本與時程績效的理解具有一致性。合約WBS包含成為足以接受分析與評價之小型個體的工作產出分解。做為EVMS的部件,合約WBS元素提供了成本評價績效(cost assessing performance)蒐集的結構。IMS是以時間分段的(time-phased)時程,其做為以時間劃分工作產出(time phasing work)及評價技術績效(assessing technical performance)的工具。IMS中的排程活動可以追蹤至EVMS中所使用的合約WBS元素上,讓成本、時程、技術績效、及相關風險的整合式計畫評鑑具有共通性(comm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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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林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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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發表時間: 2010-07-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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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S字典
WBS字典應表列並定義WBS元素。最初的版本是由發包單位的計畫/專案管理人所調製,合約商在合約WBS發展的時候,要擴展該字典。

該字典要顯示元素的階層關係,並描述每個WBS元素及產生該元素所需要的資源與過程。其亦提供對詳細技術定義文件的連結。WBS字典應在計畫的生命期內定期修正,以納入各項變更,並應反映計畫/專案的最新狀態。CWBS字典。應含資料項目:

1. CWBS識別碼。
2. CWBS元素。輸入與同階層相同元素的元素名稱。
3. CWBS定義。輸入每一個CWBS元素之技術與成本內容的完整描述。對於由獲取者描述的CWBS初版,對於元素的定義,將描述該元素的意義,外觀、功能、將執行的任務,應有的能力等等。投標者拿到後,除了增加的較低層級CWBS元素外,對於包含獲取者原始提供的項目,應該儘可能描述有關合約商想納入該元素(服務、產品/子產品)的投入、工作、測試、組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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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林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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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發表時間: 2010-07-2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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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S元素排除原則
在發展專案的WBS時,可以參考下列原則,排除不屬於WBS元素的項目。
別納入不是產品(亦即,硬體、軟體、服務、資料、以及設施)的元素。電腦軟體組態項目(Computer Software Configuration Items, CSCIs)或軟體組態項目(Software Configuration Items, SCIs)均是WBS元素。而像設計工程、需求分析、測試工程、以及直接成本之類的項目,都不是產品。設計工程、測試工程、及需求分析等,均為工程職能的投入(efforts);而直接成本是一項會計分類。因此,這些元素沒有一項是適當的WBS元素。

計畫獲取階段(例如,系統發展與展示階段、生產與部署階段),以及不同階段(例如,研究、發展、測試與評估)中所用資金的型式,均非適當的WBS元素。

重工(rework)、重測、翻修都不是獨立的WBS元素。它們宜被當成受到影響之適當WBS元素的部件。

成本樽節的投入(efforts),諸如全面品質管理提案、獲取改革(reform)提案、及保固等等,都不屬於WBS的部件。這些投入應包含在受到(成本樽節之投入)影響之項目的成本中,而非個別地捕捉。

別把會議、差旅、電腦支援等等成本,視為獨立的WBS元素。它們會和與之有關的WBS元素一起納入。

同屬用語不適合放在WBS中。WBS元素應清楚地指示實際的系統名稱與產品的專有名詞,以避免語意的混淆。例如,若Level 1系統為人事管理資訊系統,則Level 2項目(主要任務產品)為應用軟體。

工具(tooling)不是WBS元素。工具(例如,特殊測試裝備、自動化測試裝備)如果可能,應含在開發之應用軟體的功能成本(functional cost)中。若工具用在一個以上的組件/次系統上,則使用百分比應適切地分配給組件/次系統上。若工具無法指派給一個已識別的次系統或組件時,應將之納於整合、組裝、測試及檢驗的成本中。

以上原則亦可以當作WBS審查準則

(軟體密集系統之WBS範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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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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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0-07-2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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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軟體密集系統WBS範例
這個範例,是一個軟體密集系統的合約WBS (CWBS),拆解至Level 5,當然,如果有次系統的下包商,則該次系統下包商,還要以這張圖的Level 4為其所負責之產品之WBS的Level 1、以本圖的Level 5為其產品WBS的Level 2,依次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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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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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0-08-0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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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WBS的定義
在發展WBS時最常見的問題是,專案經理會直覺地想使用過程、活動、工作當成WBS元素,例如「需求分析」、「軟體設計」。儘管PMBOK告訴讀者:WBS沒有一定的拆解方法。但是,讀者可不能因此而迷失,認為WBS元素怎麼拆都對;所以,什麼都可以當成WBS元素。基本上,WBS除了支持計畫的發展之外,很重要的是會成為後續專案管理的依據。吾人在管理專案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對專案成本、時程、技術績效的掌握與控制。要做到成本、時程、與技術績效的掌控,我們得需要有"具體"的東西,才能估計成本、時程、以及賦予技術績效。也因此,不論是PMBOK或是美國軍方的標準,均特別強調,WBS是產品導向(美國軍方說法)或交付項目導向(PMBOK的說法)(或以之為WBS的定義)。而專案經理在發展WBS時,就必須遵循WBS的定義(產品導向樹狀結構,或交付項目導向樹狀結構)發展WBS結構

WBS亦為專案及工程管理中許多規劃活工作的基礎:

下圖為另一個與電腦軟體有關的WBS:

在上圖中的WBS裡,依據美國軍方WBS手冊的說法,對於開發上具有高成本或高風險的計畫,應適度地再向下層拆解,亦即可以達到Level 4與Level 5,或者更低。在美國軍方的經驗裡,軟體系統的發展,不論其屬於人事系統或是太空梭的導航軟體,在開發過程中圴屬高風險與高成本的計畫。故而在此其WBS發展的指導手冊裡,發展至Level 4與Level 5。上圖可以與五樓的圖做比較。

對於軟體系統專案的WBS,在PWBS階段裡,主要任務產品不論向下拆幾層,均要注意要拆到有機會個別描述CSCI之外觀、功能、非功能需求。這些所謂的外觀、功能、非功能需求,實務上是描述在WBS字典中的,WBS字典的初版,是由獲取方的專案經理負責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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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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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0-08-0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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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BS實例
以下為使用五樓的軟體密集系統WBS架構所作實例。一般而言,軟體系統之計畫WBS提至Level 5,對於廠商擴展時,應依據建議構想及自身公司的固有系統/軟體工程過程實務往下擴展。但應把握一個原則,亦即--WBS是產品導向的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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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0-09-1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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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WBS實例
小弟在"工作條款(SOW)"討論串中,曾提及:

引文:

......而沒有WBS的指導,這件事就更加危險(廠商責任就會在莫名其妙中,變成包山包海),因為WBS是系統工程的結果,可以做為寫SOW或訂合約需求的方向、與範圍。......

在此舉個例子:
數年前有位軟體業的朋友,在閒聊的時候,提到:在行政院下某部會的某局的一個案子,其RFP中有條敘述(此條敘述屬於系統需求規格),"系統應提供問題回報機制"。這項需求廠商的認知是:就是在該系統中提供幾個頁面,讓使用者於該系統發生問題時可以回報系統問題而已。而甲方在RFP中,對於該項需求亦無進一步說明(當然更不會有PWBS與WBS字典,可以參考),而也順利發包了,而得標廠商亦依照其所認定的範圍實作系統。問題是當專案進入驗收期的時候,甲方才說,這個"問題回報機制",範圍並非只在此新建系統內,該是該局內所有系統的問題回報均要透過此系統收容處理,然後,其功能應該還包括.....云云。結果,廠商專案驗收延後了數個月,同時教育訓練的範圍亦因而擴大,也使廠商增加了數個月的成本,還未包括因為專案延遲的罰款。

當然在這個案例當中, "系統應提供問題回報機制"這項需求有可能是抄來的。因為該局所新建的系統,在地方政府相對已經建立,該局的RFP許多需求是抄襲而已(當然,其說法可以是--如此才能與地方政府的相關系統"無縫接軌"),獲取者大概也不會真的(或有時間)逐項去深究這些需求是否恰當,瞭解這些需求對於中央級機關而言,是否充分,或者該有不同的作法。而任何審查RFP的人員,面對龐雜的需求項目,其實也無從理解起,更看不出所謂的適當性,只能依其經驗判斷而已。

如果,在RFP的格式裡,強制性地要求列入專案WBS與WBS字典,並就計畫風險考量,將"主要任務系統"分解至WBS第五層,亦即CSCI層次,那麼,需求描述不充分的問題立刻就會浮上檯面。因為,需求撰寫者或審查者,會發現這個所謂的"機制",只有一個"標題性"的敘述,而沒有實質詳細的需求。就算撰寫RFP的人員疏漏了,在相關審查人員看到沒有按照規定分解到第五層時,也可以立即指出可能的問題來,再者經由RFP需求、WBS、WBS字典的三方交叉對照,問題很容易就浮上檯面,更何況WBS是一項循著系統工程需求過程的結果,本身就可以協助計畫人員思考問題,及提出計畫需求。對於RFP審查人員而言,看到WBS,很快就能對RFP的範圍有完整的概念,並對獲取產品(要開發之新系統)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將該RFP的需求與邏輯有效連接,如此也能降低RFP審查人員的工作負荷。而對於有意的投標廠商而言,也可以經由RFP需求、WBS、WBS字典的三方交叉對照,很快就能發現出沒有詳細說明的部分,立即提出請甲方澄覆,以免誤判專案的期程、品質、與成本。

廠商常常抱怨的是甲方的產品需求(亦即,該產品應具備什麼功能、要達到什麼樣的品質需求)講不清楚、寫不清楚。但是若問題甲方為何產品需求、品質需求講不清楚,有一種說法是:開放讓乙方有開創性的作法。但是環顧所有的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國際標準、IEEE標準、美國軍方標準等,所開放給乙方有開創性作法的,均是開發的方法論、技術,但是規定一定要說清楚的還是最終產品的需求。因為把需求說清楚是"甲方的責任",也是"專案成功的最重要的第一步"。而WBS的運用,有助甲方將專案產品需求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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