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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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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發表時間: 2008-07-11 07:05
網站管理員
註冊日: 2003-04-19
來自: CSQA
發表數: 342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台灣軟體業不出三年就全趴下啦」兩年前聽一位政府部門之資訊單位主官如是說。當時CMMI在經濟部工業局的全力支持下,如火如荼地進行著。而在現在的時點上看來,CMMI的浪潮已過,除了一些過關收尾的導入案之外,似乎聽不到軟體業界有公司再談論這個話題的,而從事CMMI輔導的顧問公司現在也多是門可羅雀。

當初國內軟體公協會及政府部門在鼓吹並積極推動CMMI時,都認為軟體產業將會因為CMMI的洗禮而更具競爭力,但是從今天的情況來看,CMMI評鑑通過的總數至少有85家(不排除尚未於工業局CMMI網站登入的通過者),但是我們軟體業看來並沒有真的取得預想的提升了。儘管有人認為軟體業在CMMI浪潮推動下沒有起色,是因為沒有外在的要求,因此希望能夠從修改政府採購法,促使政府部門在執行資訊業務委外的選商階段,某些規模的案子,即限定唯CMMI三級的公司方能參加投標,另外也希望政府部門能導入CMMI-ACQ,期能帶動有資訊業務委外需求之企業能效法,在甲乙雙方都有充分的成熟度下,促進整個軟體產業的提升。

其實,CMMI就像ISO 9001、ISO/IEC 27001、ISO/IEC 20000、ISO 14001等等一樣,就是一個管理制度,這個制度除非軟體公司真的將之認定為脫胎換骨、更上層樓的利器,願意全力投入,否則通通都可以用忽悠、欺騙的方式取得「那一張證照」。國內有位SEI Certified Lead Appraisor曾說:「通過CMMI評鑑只能證明一件事:該公司在過去的一段時間中,曾依據CMMI的要求實踐過,但不保證在未來該公司在取得資格後,仍將繼續貫徹這些要求」。所以從以前到現在,政府部門沒有把這些制度證照當成政府部選商的資格,的確是明智之舉。而確實,有了這張證照並不代表所有必要的工程常規都會在資訊業務委外專案中被實踐。

或許那位資訊部門主官所言有可能成真,但是這不會是主管產業發展的經濟部所樂見的,所以應該要有一些在短期之內可以做到,又不必花太多錢,且能夠挽救現在之頹勢的作法吧。筆者認為回到國家標準的範疇裡運作才是最好的方式,只是,所謂在國家標準範疇裡運作,並不是將CMMI相關文件或者是之前所談到已經訂為國家標準的管理系統標準納到政府採購法裡,而是回歸到軟體發展、運作及維護或資訊服務提供的過程國家標準的應用上。

目前軟體發展、運作及維護與資訊服務提供之過程的國家標準就屬「CNS 14837軟體生命週期過程」及「CNS 15008系統生命週期過程」兩項。這兩項標準與CMMI、ISO 9001之流的標準不同之處,它不是一個管理系統的標準,它們描述的主體不是組織,它們談的是在產品的生命週期裡,該做些什麼。在此兩項標準中,界定了所有與產品生命週期有關的過程、活動、及工作項目,每一個過程都有兩個很重要的元件:過程的目的(purpose)及過程的成果(outcomes),因此它們較CMMI在契約與專案的應用上更為明確且直接。在實務上,該兩項標準可以成為RFP及契約工作條款(statement of work)的來源,因為它們已經將軟體產品生命週期裡應做到的事情羅列出來,對於獲取者而言,在發展RPF或契約的工作條款時,就從這個標準中去挑出獲取者所認為在專案中應該要執行的活動及工作,這包括供應者應該要做的事情,以及獲取者為敦促供應者的工作進度可以採取的措施。

為使得這件事情是可行的,建議行政院要求政府機關各部門修改資訊業務委外有關的採購作業規定,其修改的部分包括將作業規定裡的作業程序(包含對得標廠商的審查與稽核、履約督導等專案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標準CNS 14837中第5.1節獲取過程(在未來的新版的CNS 14837將為第6.1.1節)。其次則是在作業規定裡明確規定:「依循採購法的要求,有關資訊業務委外的產品發展、運作與維護及資訊服務之提供,其過程應依循CNS 14837(或ISO/IEC 12207)與CNS 15008(或ISO/IEC 15288),並以該兩項標準所列之活動與工作,提列購案的工作條款(SOW)」(此乃基於政府採購法的順水推舟作法,應不致有窒礙之處)。另外,由於CNS 14837與CNS 15008所談的過程,需要依照專案的性質與規模等裁適,但是此種裁適並不可能導致該標準的完全不採用(除非該案不屬於產品發展、運作與維護或資訊服務提供),就算是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下,只要是涉及「產品發展、運作與維護或資訊服務提供」,就必須遵循該兩項國家標準或使用該兩項國家標準進行相關的作業(含裁適過程)。資訊業務委外的經辦人,根據CNS 14837及CNS 15008提列的工作條款,亦應附帶說明CNS 14837及CNS 15008中活動與工作項目的採用與不採用的理由表,連同RFP/契約草案送交會計室(或由專案的顧問)審查。對於供應者而言,因為所有過程的目的與過程成果都很明確,基於過程目的與成果之達成所應執行的活動與工作都很明確,供應者能明確理解這些活動與工作執行的意義,而對於獲取者而言,因為目的、成果、活動、工作都很明確,所以也容易執行相關的審查、稽核、履約督導的相關工作。這都將較獲取者拿著不明不白的契約,供應者拿著一紙信心度有疑慮之管理系統評鑑通過證書執行的專案,可見度及成功率更高。這類的規定如果明確,則相關的政風、審計單位在執行稽核或相關作業之察查時,亦能夠有共同的依據,有助於審計工作之進行。

將CNS 14837及CNS 15008等兩項國家標準明定為資訊業務委外案之工作依據,除可滿足政府採購法之要求外,由於此兩項標準即可成為甲乙雙方在資訊軟體相關業務執行時溝通的共同語言,將較單方面由廠商拿著自己家的軟體發展、運作與維護及資訊服務程序(定義how to do)執行專案工作,對獲取者而言更加透明,且由於此為國家標準,將較公司自家的「內部標準」更具有公信力。而,由於此兩項國家標準均係源於國際標準,亦獲得IEEE完全採用(收納為IEEE之標準),國內廠商習於這兩標準的要求,亦將有助於其國際業務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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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林泰龍
◎軟體品質協會 理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TC21/SC3資訊軟體分組委員會)委員
Youtube Channel: http://www.youtube.com/user/tyrone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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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發表者 日期
 »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tyrone 2008-07-11 07:05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albertchou 2008-07-12 16:31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tyrone 2008-07-13 10:52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albertchou 2008-07-18 13:34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tyrone 2008-07-18 17:59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albertchou 2008-07-18 20:52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tyrone 2008-07-19 23:49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albertchou 2008-07-20 23:05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tyrone 2008-07-21 12:08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albertchou 2008-07-21 14:49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tyrone 2008-07-21 17:12
                         Re: 台灣軟體業救亡圖存 albertchou 2008-07-21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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