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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函所述,CNS15190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之評鑑要求,其與本法第26條之關係,仍須以符合第26條規定者為限,且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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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討論內容
alex.yin
發表時間: 2013-01-21 13:21
Just can't stay away
註冊日: 2007-09-04
來自: 國防工業發展協會
發表數: 77
來函所述,CNS15190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之評鑑要求,其與本法第26條之關係,仍須以符合第26條規定者為限,且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受文者:Alex Yin 發文者:工程會企劃處孔科員

摘要:軟協網站以下之內容是否違反採購法:由於CMMI已被採納成為CNS15190國家 標準,爾後政府機關在採購軟體時,即可依據政府採購法上述條文規定,根據標案所需 的等級訂定於招標文件內。

回覆內容:

一、復台端101年12月26日電子信函。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1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來函所述,CNS15190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之評鑑要求,其與本法第26條之關係,仍須以符合第26條規定者為限,且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三、有關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機關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於招標文件。非屬特殊或巨額之採購,不得將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查ISO 9000品質管理系列標準已整合為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之驗證證書納為投標廠商資格,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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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發表者 日期
 » 來函所述,CNS15190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之評鑑要求,其與本法第26條之關係,仍須以符合第26條規定者為限,且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alex.yin 2013-01-21 13:21
     Re: 來函所述,CNS15190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之評鑑要求,其與本法第26條之關係,仍須以符合第26條規定者為限,且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tyrone 2013-01-21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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