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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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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發表時間: 2008-07-18 21:43
網站管理員
註冊日: 2003-04-19
來自: CSQA
發表數: 342
「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或許,去設限特定金額以上的專案,非得要具備CMMI三級以上成熟度的廠商才能承攬,可能從採購法的角度上去做是不容易達成的。但是基於保障供應者能夠實作軟體工程常規與軟體品質要求的達成,協助獲取者降低相關的風險,應該可以有其他作法。

筆者認為,對於獲取者而言,專案的關鍵風險,包括專案管理沒有被實作、軟體工程沒有按照常規履行、以及最終之產品品質偏離獲取者的需求,而這其中,這些風險的可能原因包括獲取者與供應者雙方都不夠成熟,為了規避這些風險,並提升軟體產品的品質,選擇符合資格之供應者以執行專案是相當重要的工作。但是以目前的採購法尚不能以CMMI當成廠商的遴選資格,而僅能是列為加分項目的情況下,應該有其他作法可供選擇。

在專案管理當中,有關於風險,「買保險」是風險管理的方式之一。因此,對於獲取者,無法主動掌控供應者之軟體工程常規實作與軟體品質保障的部分,應可以考慮「買保險」來保險自己的權益。筆者將此兩項保險,定名為「軟體工程險」及「軟體品質險」,其運作的方式,概述如下:

1. 軟體工程險:其涵蓋的範圍包括:軟體開發、運作與維護之過程,以及軟體服務相關過程及專案管理常規。
(1) 獲取者在編列預算時,即將相關的軟體工程險的合理保費(可經由單位的商情單位協助,向保險公司查詢)納入。
(2) 有意參與投標的供應者(軟體公司或SI廠商),在獲悉招標公告後,即以獲取者的RFP、全案金額、針對RFP所提之建議書,向保險公司要保。保險公司依照獲取者的RFP、全案金額、建議書、以及投標者或投標者的下包商之工程管理制度、工程能力、技術經驗等,評估相關風險後,做出以多少保費承保、拒絕承保等決定,而當出險時,賠償的金額應為全案金額加上一定額度的補償(理賠的金額須能使獲取者再次招標另尋適合之供應者重做全案。在能獲得此一理賠的情況下,將使獲取者不會因為顧慮到解約後因專案不成功,同時無力(沒有預算)再另起新案之窘境,遂推而求其次,寧濫毋缺,最終讓不好的供應者予取予求,而獲取者只能拿到坑坑疤疤的爛產品)
 a. RFP需求不明確時,保險公司亦可以拒絕承保。
 b. 供應者或其下包商曾經被政府機關停權,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或者提高保費。
 c. 供應者或其下包商過往的履約情況不佳,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或者提高保費。
 d. 供應者或其下包商的能力、技術、經驗佳,且RFP的需求明確,因預期風險較低,保險公司與投標者可以協調出一雙方都能接受的保費。
(3) 競標的供應者(軟體公司或SI廠商),在提出Proposal時,應一併將要保書提交給獲取者。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供應者及其團隊,顯然在工程管理制度、工程能力、技術經驗等等較不成熟,或者徒具有工程能力的認證(ISO 9001、CMMI、ISO 15504)事實上已經沒有繼續運作相關的制度,故保險公司認為不能承擔其風險。供應者談到的保費較高,亦代表其工程能力、技術能力、經驗較不足,但是供應者仍然願意承攬該案,而保險公司也願意為供應者實作軟體工程常規及保證軟體產品品質而擔保。
(4) 當完成廠商評選之後,獲取者依據獲選供應者提交的要保書,告知承保之保險公司,並依所列保費支付給保險公司。由於保費是包裹在決標金額當中的,因此,如果當初該供應者與保險公司洽談的保費較高,即代表供應者拿到的錢相對較少的。此一設計的目的,在鼓勵供應者要努力追求工程管理制度、軟體過程的建立與推行,使公司能夠逐漸成長與成熟。
(5) 由於獲取者已投保,因此,相對不再需要對專案投入太多的管理心力,只要看指定的產出是否符合要求即可,若不符合要求,則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不符合要求,顯然其工程/專案管理的過程是有問題的。
(6) 由於保險公司要承擔風險,因此,在供應者要保時,保險公司延請軟體工程與軟體品質方面的專家、或者SEI certified LA對要保的供應者及其下包商實施評鑑,評鑑的範圍包括工程管理制度、工程過程、技術能力、專案管理能力、經驗、先前的履約實績(含提供之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是否出現瑕疵等)等。並據以決定保費金額或者拒保。
(7) 在專案期間,保險公司也因為承擔風險的關係,所以可以依據風險管理的需要,組成V&V、稽核與審查的小組,定期對供應者實施控管
(8) 因為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供應者,即沒有辦法拿到標案,因為出險的機會高到連保險公司都不願意承保。供應者必須在各方面都下工夫,才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承保,同時也有機會以合理的金額,取得契約執行權。因為扣掉保費才是供應者真正拿到的金額。(事實上,在筆者的整個想法中,好的供應者其保費,是由該案的獲取者在預算編列時即納入考慮,因為該金額是以甲乙雙方均遵循專案管理與工程常規,風險最低的情況下編列的,不成熟的供應者會衍生更多的風險,而衍生出來的風險,保費當然得由給供應者的契約價金中扣除)。
(9) 如果供應者只想拿到某一、兩期的款項後就毀約,則未來也不會有保險公司願意再承保,因此,該供應者只能退至次級市場或退出市場。
(10) 該保險的期間起於決標之次日,終於保固期(驗收後一年)結束。
(11) 有關於「軟體品質險」,其操作方式與「軟體工程險」方式類似,可以成為「軟體工程險」的一部分,重點在於強調,保障軟體產品與服務的品質特性,滿足契約與RFP的要求。若未符合,則視同出險,但其賠償的部分,可以另外由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雙方洽談出可以接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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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林泰龍
◎軟體品質協會 理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TC21/SC3資訊軟體分組委員會)委員
Youtube Channel: http://www.youtube.com/user/tyrone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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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tyrone 2008-07-18 21:43
     Re: 以「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tyrone 2008-07-24 00:28
       Re: 以「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tyrone 2008-07-30 11:46
         Re: 以「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Numen 2008-09-04 08:11
           Re: 以「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tyrone 2008-09-05 16:29
             Re: 以「軟體工程保險」與「軟體品質保險」保障資訊軟體產品與服務獲取者權益之芻議 Numen 2008-10-08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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