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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國防部採購並未規範廠商必須具備CMM或CMMI Level-3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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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發表時間: 2007-09-05 14:45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3-08-28
來自:
發表數: 15
Re: 美國國防部採購並未規範廠商必須具備CMM或CMMI Level-3資格
不但美國國防部沒有強制規範,我國的政府機關也不行。茲引據相關法令如下: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為ISO9000認證、CMMI評鑑皆不宜列為廠商投標資格。

但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建議: 廠商或團隊人員通過軟體相關資格評鑑或管理能力認證者,得列入評選加分項目,相關認證如軟體能力成熟度整合模式(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 , CMMI)評鑑、ISO 9000及資訊專業人員鑑定等。

因此,投標廠商通過ISO9000認證、CMMI評鑑得列入評選加分項目,廠商或團隊人員通過軟體相關資格評鑑或管理能力認證(例如 PMP、ITE、CSQE、CSTE ...... )應亦可列入評選加分項目。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依據以上的規定,軟體生命週期流程 CNS 14837因為是國家標準(譯訂自ISO/IEC12207國際標準),應從其規定訂定軟體招標文件,但軟體能力成熟度整合模式CMMI則不是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此外,國內通過CMMI評鑑的多半都只是軟體公司的特定部門或團隊,因此若訂CMMI為投標廠商資格,亦會有認定上的不易。建議資訊服務委外單位還是在招標文件(包括RFP、合約等)方面做好嚴謹的規範,在廠商履約管理方面做好嚴格的監控,在懲罰條款方面做好妥善的規劃,才是根本之道。如果希望投標廠商的履約團隊通過CMMI評鑑,最好自己也能導入CMMI,至少先要把CMMI的內容搞清楚!

以我擔任一些資訊服務委外專案規劃與監控管理工作(或審標委員)的親身經歷,曾有業主在RFP中只概括要求廠商的專案管理"必須依照CMMI規範執行",也有某小型標案的投標廠商自己在建議書中大膽載明其專案管理"將會完全照CMMI標準執行",然而他們卻不清楚CMMI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可想而知恐怕也不會有人認真的去要求執行,只是把CMMI當個幌子,這樣有意義嗎 ?


程志科技總經理 程家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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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發表者 日期
   美國國防部採購並未規範廠商必須具備CMM或CMMI Level-3資格 alex.yin 2007-09-04 15:59
   » Re: 美國國防部採購並未規範廠商必須具備CMM或CMMI Level-3資格 cheng 2007-09-05 14:45
     Re: 美國國防部採購並未規範廠商必須具備CMM或CMMI Level-3資格 tyrone 2007-10-1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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