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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討論內容
tyrone
發表時間: 2010-09-10 09:47
網站管理員
註冊日: 2003-04-19
來自: CSQA
發表數: 342
Re: CWBS實例
小弟在"工作條款(SOW)"討論串中,曾提及:

引文:

......而沒有WBS的指導,這件事就更加危險(廠商責任就會在莫名其妙中,變成包山包海),因為WBS是系統工程的結果,可以做為寫SOW或訂合約需求的方向、與範圍。......

在此舉個例子:
數年前有位軟體業的朋友,在閒聊的時候,提到:在行政院下某部會的某局的一個案子,其RFP中有條敘述(此條敘述屬於系統需求規格),"系統應提供問題回報機制"。這項需求廠商的認知是:就是在該系統中提供幾個頁面,讓使用者於該系統發生問題時可以回報系統問題而已。而甲方在RFP中,對於該項需求亦無進一步說明(當然更不會有PWBS與WBS字典,可以參考),而也順利發包了,而得標廠商亦依照其所認定的範圍實作系統。問題是當專案進入驗收期的時候,甲方才說,這個"問題回報機制",範圍並非只在此新建系統內,該是該局內所有系統的問題回報均要透過此系統收容處理,然後,其功能應該還包括.....云云。結果,廠商專案驗收延後了數個月,同時教育訓練的範圍亦因而擴大,也使廠商增加了數個月的成本,還未包括因為專案延遲的罰款。

當然在這個案例當中, "系統應提供問題回報機制"這項需求有可能是抄來的。因為該局所新建的系統,在地方政府相對已經建立,該局的RFP許多需求是抄襲而已(當然,其說法可以是--如此才能與地方政府的相關系統"無縫接軌"),獲取者大概也不會真的(或有時間)逐項去深究這些需求是否恰當,瞭解這些需求對於中央級機關而言,是否充分,或者該有不同的作法。而任何審查RFP的人員,面對龐雜的需求項目,其實也無從理解起,更看不出所謂的適當性,只能依其經驗判斷而已。

如果,在RFP的格式裡,強制性地要求列入專案WBS與WBS字典,並就計畫風險考量,將"主要任務系統"分解至WBS第五層,亦即CSCI層次,那麼,需求描述不充分的問題立刻就會浮上檯面。因為,需求撰寫者或審查者,會發現這個所謂的"機制",只有一個"標題性"的敘述,而沒有實質詳細的需求。就算撰寫RFP的人員疏漏了,在相關審查人員看到沒有按照規定分解到第五層時,也可以立即指出可能的問題來,再者經由RFP需求、WBS、WBS字典的三方交叉對照,問題很容易就浮上檯面,更何況WBS是一項循著系統工程需求過程的結果,本身就可以協助計畫人員思考問題,及提出計畫需求。對於RFP審查人員而言,看到WBS,很快就能對RFP的範圍有完整的概念,並對獲取產品(要開發之新系統)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將該RFP的需求與邏輯有效連接,如此也能降低RFP審查人員的工作負荷。而對於有意的投標廠商而言,也可以經由RFP需求、WBS、WBS字典的三方交叉對照,很快就能發現出沒有詳細說明的部分,立即提出請甲方澄覆,以免誤判專案的期程、品質、與成本。

廠商常常抱怨的是甲方的產品需求(亦即,該產品應具備什麼功能、要達到什麼樣的品質需求)講不清楚、寫不清楚。但是若問題甲方為何產品需求、品質需求講不清楚,有一種說法是:開放讓乙方有開創性的作法。但是環顧所有的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國際標準、IEEE標準、美國軍方標準等,所開放給乙方有開創性作法的,均是開發的方法論、技術,但是規定一定要說清楚的還是最終產品的需求。因為把需求說清楚是"甲方的責任",也是"專案成功的最重要的第一步"。而WBS的運用,有助甲方將專案產品需求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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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林泰龍
◎軟體品質協會 理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TC21/SC3資訊軟體分組委員會)委員
Youtube Channel: http://www.youtube.com/user/tyrone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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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發表者 日期
   WBS的定義 tyrone 2010-07-23 05:07
     Re: WBS的定義 tyrone 2010-07-26 16:57
       WBS字典 tyrone 2010-07-26 17:10
         WBS元素排除原則 tyrone 2010-07-27 13:49
           Re:軟體密集系統WBS範例 tyrone 2010-07-27 15:20
           CWBS實例 tyrone 2010-08-03 09:34
           » Re: CWBS實例 tyrone 2010-09-10 09:47
     Re: WBS的定義 tyrone 2010-07-26 17:03
     Re: WBS的定義 tyrone 2010-08-0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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