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區主頁 軟體專案管理 工作條款(SOW) | 無發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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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one | 發表時間: 2010-08-11 22:39 |
網站管理員 註冊日: 2003-04-19 來自: CSQA 發表數: 342 |
工作條款 (SOW) 範例 工作條款範例--產品
1. 範圍。本工作條款(SOW)在定義 XXXX 系統計畫定義與風險降低階段,先進發展模型(ADM)之設計、工程發展、編製、及測試所需投入。其包含相關的計畫管理、人因工程、以及後勤支援規劃需求。 1.1. 背景。 XXXX 計畫已經啟動,以設計、發展、生產、以及部署一 OOOO 精進系統,其將滿足如編號 NNNN 之營運需求所規定的 XXXX 需求。 XXXX 系統將取代XYZ系統,且能明顯地改進 XXXX 能力。ADM的 XXXX 系統規格,已在過去兩年的概念探索階段發展完成。在本計畫定義與風險降低階段期間所發展的ADM完成測試驗收後,就要取得國防部核准本SOW所發展之使用效能規格與計畫規畫,競爭性採購工程發展模型(Engineering Development Models, EDMs)。 2. 適用文件。以下文件適用於本工作條款及附帶之附錄達到本文件所規定的程度上。 2.1. 國防部規格。 (視情況提列文件) 2.2. 國防部標準。 (視情況提列文件) 2.3. DoD文件之可用性。除非另有說明,上述所列規格、標準與手冊的複本,可以從標準化文件訂購服務台取得,地址:700 Robbins Ave, Bldg 4D, Philadelphia PA 19111-5094。 2.4. 非政府部門標準與其他出版品。 (視情況提列文件) 2.5. 非政府部門標準與其他出版品之可用性。複本的申請可郵寄到(來源的名稱與地址)。 3. 需求。 3.1. 通則。本合約所要求的工作,應根據 XXXX 系統規格(編號#)及本工作條款(SOW)履行。 合約商應設計、發展、編製、及測試本合約Section C所列先進發展模型(ADM),以滿足 XXXX 系統規格(編號#)並符合如下第3.2.1節中詳細需求所規定的效能準則。 合約商應根據如下第3.2.2節的詳細需求,提供計畫管理、人因工程管理、及後勤支援規劃。 3.2. 詳細工作任務。 3.2.1. 設計、工程、編製與測試。 3.2.1.1. 設計與工程。合約商應利用效能、可靠度、可維護度、可支援度、可生產性、及生命週期成本間的工程折中,設計及發展 XXXX 系統的ADM,以符合 XXXX 系統規格(#)的規格與準則。 XXXX 系統設計應包括裝備效能與物理特性、次系統組件位置、材料、由上而下設計的軟體程式設計元素、基本模組說明、及介面設計。 3.2.1.2. 設計分析。合約商應對選定的設計進行詳細的設計分析。詳細的物理與效能設計特性,應具體地識別,包括以一方法對比另一方法的工程決策過程。設計文件應包括替代方案的討論,各替代方案分別論述、風險評鑑、以及所做的折中。 3.2.1.3. 初步設計審查(PDR)與設計定形。合約商應舉行初步設計審查。非正式設計審查得於政府部門與合約商雙方達成共識的時間舉辦。 依第3.2.1.2小節所舉行之設計分析及第3.2.1.3小節中PDR的結果,合約商應定案並定形以供編製。在合約商獲得進至ADM編製授權前,需要有設計的書面採購活動核准。 3.2.1.4. 編製。合約商應修正及書面化所有發現到之禁制或使得編製成本不必要之高漲之設計特性,但不得改變效能或系統有效性特性。 3.2.1.5. 測試與評估。合約商應舉行ADM環境與效能測試並評估其結果,以展示所有裝備與軟體,完全遵守 XXXX 系統規格(#)。測試應根據合約商所擬定,並由政府部門所核准的發展測試計畫舉行。測試得於合約商設施,或在獨立實驗室,或商用測試設施中舉行。 3.2.1.6. 關鍵設計審查(CDR)。合約商應舉行關鍵設計審查。在CDR上,合約商應正式報告發展測試的結果,說明編製過程期間所做的設計變更,並提出設計變更建議,以作為發展測試,包括折中衝擊的結果。合約商應併入CDR期間所核定的所有設計變更。 3.2.2. 計畫規劃。 3.2.2.1. 計畫管理。合約商應訂定及維護管理作業,該作業應包括下列各領域: (a) 計畫規劃與控制 (b) 下包商控制 (c) 財務管理 (d) 資料管理 (e) 政府部門所提供裝備、材料或資訊的管理與歸責性。 (f) 風險管理 合約商應擬訂及實作管理計畫,其明確定義 XXXX 計畫定義與風險降低專案將如何管理與控制。鑑定工作產出分解結構(WBS)的工作任務矩陣,應充分地發展以識別合約商與下包商的職責。合約商應擬訂並實作管理計畫,其清楚地定義 XXXX 計畫定義與風險降低專案將如何管理與控制。 合約商應建立及實作計畫管理辦公室職能,以管理所有技術效能,包括可靠度、可維護度、ILS、成本、時程、及合約的資料交付需求。 3.2.2.2. 人因工程計畫。合約商應擬訂及實作人因工程計畫(HEP)以確保適切的研究被履行,而人因工程準則應用在次系統硬體與電腦軟體設計上。 3.2.2.3. 後勤支援計畫。合約商應實作ILS計畫,以可支援度設計準則與特定,被考慮並併入設計中與折中研究一致,其符合 XXXX 系統規格(#)的營運用可用性需求。ILS計畫應使用後勤支援分析(LSA),作為設計過程中的主要分析工作。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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